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桂政发〔1999〕74号)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经评估机构评估,县国资部门确认,县住建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存售房款)全产权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再次进入市场交易时,则按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入市条件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个人已购全产权公有住房,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建立了《个人住房档案》;
(二)已按规定交纳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
(三)已按规定交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基金。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已购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五)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六)产权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八)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九)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十)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交易的;
(十二)因债权债务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按房改及其他优惠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仍留存在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房转移使用;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该房屋的维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将经原售房单位签署同意上市意见的《已购公有住房准入上市验审表》,连同原购房票据和《个人住房档案》交县住建局;
(二)县住建局对申请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准入上市验审表》上签署上市办理意见;
(三)县自然资源局对已取得县住建局上市办理意见的已购公有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准入上市验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出让地块不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价格的核定按照2017年8月16日《求正规英国365网址_365提款限制_365bet世界杯足球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2017年第10期)中的“求正规英国365网址_365提款限制_365bet世界杯足球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核收土地出让金标准”核定的土地价格作为标准,若上述文件规定的土地价格随新一轮的基准地价更新产生变化,则随新的标准进行核定,本细则不需要进行更新。
(四)县住建局对已取得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事项审核意见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上市准入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准入上市验审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五)经准入上市审批同意的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可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六)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办清有关手续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书面通知县住建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县不动产权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公有住房准入上市验审表》;
(二)土地出让凭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个人住房档案》;
(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属共有房屋的还应提供共有人(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文件。
第十条 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签订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并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涉及权属变动的,须在30日内到县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以及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款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四章 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计征税费时,以房屋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住房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的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超标面积部分的收益。
(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座落位置的基准地价的10%确定。计算办法按所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除以该住房单元的楼层数(底层杂物房不计入楼层数),乘以该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再乘以10%。即:
其中:()为所分摊的土地面积。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职工上市出售超过面积标准的已购公有住房,其超标部分的收益,扣除原支付的超标房价款,其余净收益金额缴纳。
(三)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于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四)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五)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定缴存。应返还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部分和按财务隶属关系应上缴上级单位部分,由县住建统一做出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需按当地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8层以上(不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有电梯间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8层以下(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没有电梯间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撤销的,交接管单位,无接管单位改交当地财政。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25%收取。
第十七条 交易税费。
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章 其他及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确认、验审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不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管理部门的规定私下交易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续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按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或再租用公有住房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退回所购(租)房屋。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求正规英国365网址_365提款限制_365bet世界杯足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合政发〔2000〕142号)同时作废。此前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