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二)资助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三)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及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
(一)免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二)审核认定:
1.常规程序
(1)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将录取名单电子版提供至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县(市、区)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至同级教育部门
(3)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将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供给相应的学校
(4)学校根据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2.特殊情况程序
(1)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学校汇总后交至县(市、区)级教育部门
(2)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将各校汇总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形成汇总表提供至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3)县(市、区)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取得汇总表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4)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三、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审核认定:
1.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在高中学校就读时,已申请进入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2)获得高校录取后,将录取信息告知就读高中学校资助部门
(3)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填写相关表格
(4)上级资助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资助款发放到高中学校,由高中学校发放给学生